和老婆因離婚談不攏大吵一架後,我的孩子被老婆帶離家出走,我該怎麼辦?——淺談友善父母原則及暫時處分

友善父母原則及暫時處分示意圖

離婚夫妻的問題中,最常見的除了如何離婚、財產分配,更令人重視的就是孩子的親權、扶養費、探視權、監護權等等問題。即將離婚的夫妻(或已離婚的夫妻)任一方如果堅持不讓對方見到小孩該如何是好呢?親權的訴訟過程費時,是否可以在訴訟之中探視孩子呢?
延伸問題:
大明與美美結婚十幾年,也作了十幾年的怨偶,他們為了生活費的分攤、為了家事勞動的分配,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終於,兩個人誰也不願再繼續維持這個婚姻,一番爭吵後,美美便攜子返回娘家,無論大明如何懇求美美讓看孩子,美美就是不願意,甚至向孩子灌輸「是爸爸不要我們」,大明忍無可忍,一狀告到法院,請求離婚和爭取子女親權,可這離婚訴訟動輒一年半載,大明記得朋友小華的親權(監護權)訴訟,因為小孩都在朋友老婆那邊,所以法官認定小孩已經習慣和媽媽生活,因而將親權判給媽媽,大明該怎麼做才能確保法律上的權利?

(一)夫妻離婚時原則上是依協議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親權人),如未為協議、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利子女時,通常就會有一方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子女親權,而法院所為之酌定是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之最高指導原則,這麼一個抽象的原則,實務上也進一步衍伸出具體判斷的標準,譬如:「幼兒從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 「手足同親原則」。
(二)所謂的「繼續性原則」,心理學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故一般法院會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三)當然,孩子因為長期與單一方相處,更顯得與另一方陌生,就子女依賴習慣而言,其子女意願也會隨著時間更傾向長期相處的父或母。

二、友善父母原則在法院酌定子女親權的重要性

(一)在102年以前,父母親在親權酌定事件中,往往扮演互相爭奪的角色,因此有時會以不當的爭取行為(例如:訴訟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等行為),獲得與子女共同相處之機會,以符合所謂繼續性原則,甚至灌輸孩子另一半負面觀念,然而,這對孩子來講都會造成極大的困擾,甚至影響孩子身心健全的成長,有鑑於此,立法者在102年12月就民法第1055-1條第1項子女親權酌定的標準上增訂第6款事由:「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二)所以,現在想透過「藏小孩」來取得子女親權的手段非但不管用,很有可能讓法院認為是不友善的父母,進而認定取得親權不適任。

三、大明已經有數月沒看到孩子了,要如何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請求法院讓大明看小孩呢?

 (一)何謂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白話言之,如果法院認為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有必要在訴訟中先做一些處分,並且認定有其急迫性(如果等到判決/裁定結束就太晚了),為了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命當事人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譬如訴訟中暫定親權、輪流照顧小孩、定會面交往時間、給付子女扶養費、限制出境等。

(二)大明的孩子被美美帶走了,然而,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須由父母陪伴, 身心發展需要父母給予充分關心與呵護,以建立良好人我互動關係、自我概念及價值觀,如果因漫長的訴訟使孩子無法享受來自父親的愛,很有可能會影響其心智正常發展,且錯過即無法追回。

(三)因此,大明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而法院在大明及美美的情形中,如認為有定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即可以命美美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前,有使孩子讓大明會面交往、甚至輪流照顧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