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果對方不依照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給予財產,該怎麼處理以及避免對方脫產應該採取的手段?

一、離婚時可能請求之財產權利有哪些?

雙方離婚時,一方可請求的財產權利有子女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請求等,其中贍養費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請求(如何請求贍養費,請參閱〈關於離婚的二三事 家事律師回答離婚常見問題〉)

二、離婚後,一方不履行財產給付約定,還可以追討財產嗎?

如果夫妻一方於離婚後,對於離婚協議書約定事項反悔不履行或不願配合離婚判決內容,當事人得以離婚時之離婚協議書(內含財產分配條款),或是離婚 (內含財產分配) 判決,在離婚後向對方追討財產。

三、如何持離婚協議書向對方追討財產?

離婚時,雙方有以離婚協議書約定子女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但事後一方卻未依約定履行,他方即可向法院提起履行離婚協議訴訟,待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後,即可持該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對方的財產中取得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應取得之財產金額。

四、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及協議財產,還有辦法爭取財產嗎?

想離婚卻無法協議,就會有一方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中可同時請求子女扶養費、贍養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如果判決主文有財產分配的內容,待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從對方的財產中取得判決財產分配內容之財產金額。

五、向對方請求子女扶養費、贍養費或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有沒有時效?

(一)扶養費:

一方沒有給子女扶養費,而由他方代墊,則代墊扶養費的一方,就可以用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向對方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訴訟,請求起訴日往前追朔15年之扶養費用。

(二)贍養費:

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

(三)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是從請求之一方知道有財產可以分配時起算2年,但最晚要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起5年內請求。

六、害怕訴訟中對方就脫產了,可以怎麼處理?

無論是扶養費、贍養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訴訟,都不是一時半刻可以結束,往往要經過數月甚至一、二年以上的時間,才有辦法讓整個訴訟確定,為了避免訴訟中對方就脫產了,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禁止對方進行「脫產」。待取得法院核發假扣押裁定,請求權人就可持以該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讓對方不得處分財產,避免對方脫產。然而,假扣押只具有「扣住」對方財產的效力,仍應該等到判決確定,才有辦法讓扣住的財產落入自己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