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立遺囑?

如何訂立遺囑示意圖
為了家人,也為了家庭的和睦,妥善安排自己身後的遺產很重要!但是,你知道幾歲可以訂遺囑嗎?訂了遺囑還要確定你的遺囑有效力,所以你一定要知道如何訂立有效的遺囑喔。​(延伸閱讀:遺產繼承與拋棄繼承介紹)
那些遺囑的常見問題、台灣的五種遺囑形式介紹都在這份囉!

目錄

壹、如何立下有效的遺囑?

一、遺囑人需要具備有遺囑能力〈民法1186〉

(一)年滿16歲,就可做有效的遺囑行為,無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 許。縱使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允許,如未滿16歲,所做的遺囑仍然是無效的。

訂立遺囑,一定要確認遺囑效力

(二)不能是無行為能力者,且沒有受到監護宣告。

只要年滿16歲、具行為能力者,就可以訂立遺囑。

不能是無行為能力者,沒有受到監護宣告,符合以上條件就能夠立下遺囑。

訂立有效遺囑,遺囑人不可受監護宣告

二、遺囑效力

遺囑撰寫的意思就是指遺囑人生前,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情形下,以書面清楚分配要給誰及分配多少等內容(例如:房屋、土地、現金如何分配等),並於遺囑人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

遺囑內容不可違反特留份規定

貳、遺囑如何訂立?

遺囑應如何訂立?為了能明確傳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民法規定有五種遺囑方式,分別是: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等(民法第1189條)。遺囑人需依照法定方式訂立遺囑。

一、自書遺囑(民法1190條)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 須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標明日期,親自簽名
  2. 其訂立方式不能以打字方式為之,也不能請別人代筆書寫,遺囑內容須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內容。
  3. 親自簽名,塗改部分需標明並簽名。
  4. 自書遺囑不須任何見證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對於無法自行書寫遺囑之人,如重病或不識字者;或對於繼承法令,一知半解者,均不適合自書遺囑,以免日後紛爭不斷。此外,遺囑是否真正,也常是日後繼承人間之爭執所在;因此由律師見證執筆的「代筆遺囑」,或由公證人執筆的「公證遺囑」,應是較佳選擇。

對遺囑人而言,是訂立遺囑 最簡單及便利的類型

二、公證遺囑(民法1191條)

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經遺囑人認可後,計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1. 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
  2. 公證人筆記、宣讀並講解,向遺囑人確定內容正確。
  3. 公證人將遺囑內容記載於公證書內。
  4. 記載日期並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遺囑人若無法簽名則用指印取代,並由公證人記載原由。
公證遺囑雖是5種訂立遺囑中程序較為繁瑣的, 但是最具證明力

三、密封遺囑(民法1192條)

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1. 遺囑人親自、或是他人代寫遺囑,完成後親自簽名。
  2. 將遺囑密封後,在信封縫隙處簽名。
  3. 遺囑人和2名以上見證人與公證人見面,並陳述該信封為自己的遺囑。
  4. 他人代寫遺囑則需告知公證人撰寫人的姓名及住址。
  5. 公證人在信封面標明日期、陳述內容。
  6. 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
密封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不希望公開, 隱密性最佳 的遺囑類型

四、代筆遺囑(民法1194條)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1. 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
  2. 其訂立方式不能以打字方式為之,應由其中1位見證人為代筆人,親自執筆抄寫遺囑,之後宣讀、講解,遺囑人確定內容。
  3. 代筆遺囑並不須一字不漏照抄遺囑人的口述內容,只須符合遺囑人的意思即可。確認無誤後,代筆人寫下當天日期及自己姓名。
  4. 遺囑人和全體見證人簽名(遺囑人若無法簽名則用指印取代)
常見由律師見證執筆代筆遺囑,代筆遺囑並不強制公證及認證, 但若為了增加效力也可以做認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裁判意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定之見證人,除有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所定之資格上限制外,似無專業代書不得為之之規定,抑且見證人依其文義及上開法條之立法意旨觀之,似以被繼承人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與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於其上之人為已足,是否因其未於遺囑之末尾簽名欄明載為「見證人」,即可謂代筆遺囑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五、口授遺囑(民法1195)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或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第1種

  1. 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述遺囑。
  2. 其中1位見證人抄寫遺囑,並寫下立遺囑當天日期。
  3. 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本人不需簽名)。


第2種

  1. 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述遺囑。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日期、再由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以及全體見證人姓名。
  3. 將上述內容全數錄音,須當場密封,在密封處全體見證人簽名並標明日期。

※假如遺囑人在5月19日立下口授遺囑後,若6月1日能以其他方式作遺囑,自能以其他方式作遺囑(6月1日)起,3個月後(9月1日)口授遺囑則失效。

多為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當不能使用上述四種遺囑類型時才能使用,口授遺囑因不需公證人也不用遺囑人簽名。

法律上來說效力較低,容易產生爭議。

參、何謂遺囑執行人呢?

一、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

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等。

二、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產生順序規定如下:

  1. 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 
  2. 親屬會議選定(民法第1211條前段)。
  3.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後段)。

三、遺囑執行人之資格規定: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0條)。

四、遺囑執行人的任務在於:

1.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民法第1214條)。

2.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法第1215條)。例如:收取房屋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