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麵包—家庭生活費用該如何分擔?

婚姻中的麵包—家庭生活費用該如何分擔?示意圖

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的家庭。

然而,除了誠摯相愛,婚姻中的麵包——也就是家庭生活費如何分擔——同樣也是維持一個幸福婚姻不可或缺的要件。

因此,當婚姻中家庭生活費的分擔出現問題,很容易使婚姻關係岌岌可危。而在法律中,又有哪些與家庭生活費分擔的相關規定呢?來看看台中離婚律師楊惠雯的法律提醒!

二、家庭生活費用該如何分擔

基本上就是雙方自行約定,如果無法約定,通常視雙方經濟能力分攤,而維持一個家庭的完整,除了一定的收入支付家庭生活費用,還有家事勞動的付出,例如打掃煮飯、照顧小孩等,也都是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及分攤。

三、水電費欠繳1年,夫妻有無連帶清償責任?

在法定財產制度下的婚姻,原則上夫或妻各自的財產各自負責,但是家庭生活費用既然是以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所必要之支出,夫或妻都有責任清償因家庭生活費用衍伸之債務。

四、有能力的一方卻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可以對對方提告嗎?

當然是可以的,既然雙方都有收入,本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果一方離家出走、擺爛不付,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五、如果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方仍住在一起,也可以對對方提告嗎?

為維持婚姻共同生活,除了生活費用支出,尚有家事勞動的付出,正所謂「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所以如果對方雖然沒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但卻很努力做家事、帶小孩,法院通常會認為對方對這個家庭也是有付出,而不一定會認為可以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換句話說,如果想對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且同住者提告,必須要證明這個人對「家庭完全沒有或幾乎沒有貢獻」,如此一來,法院仍可依雙方經濟狀況及家事勞動付出程度審酌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六、對方離家出走不付家庭生活費用,算不算是惡意遺棄?可以請求離婚?

法定離婚事由中有一條款就是「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而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除了有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外,還有與他方同居之義務(是不是覺得法律規定得很廣,連同居都要管XD)。

因此,如果對方離家出走,未將其行蹤告知他方,多年來從未返家與他方共同生活,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也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使他方生活陷於困難,在法院的認定,就有可能會認為對方有惡意遺棄他方之主觀情事及客觀事實,而構成離婚事由。

七、對方擺爛不付生活費用,可以跟他財產劃清界線嗎?

如果對方依法應該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卻未給付,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當然法院還是會審酌對方是否「應付」而「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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