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應不應該優先填「法定繼承人」?

保險受益人,應不應該優先填「法定繼承人」?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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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台灣每人平均有2.6張保單,保險滲透度、保險密度、總保費收入都屬全球前段班。
然而,對於保險受益人的指定,我國民眾往往不會多想直接填寫「法定繼承人」,卻不知道如此做法不僅可將無法錢留給最想要照顧的家人,更可能造成家人對簿公堂。本篇律師將詳細為您分析,保險受益人,究竟應不應該優先填「法定繼承人」?

保險受益人,應不應該優先填「法定繼承人」?

一、如何指定「保險受益人」?

首先,我們要瞭解的是,保險受益人是指於被保人生事故後,保險公司依造保險契約,給付理賠的對象,於我國實務上,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如下:

(一)保險受益人之指定方式

1. 具名指定

要保人具體指定受益人之姓名,其受益權之認定最為明確。例如:直接指定受益人人為兒子陳○○、女兒王○○。

2. 類名指定

要保人所指定者,並非特定人的姓名,而係指定特定的身分或關係,作為認定受益人之方式。例如:大家常使用的「法定繼承人」、「夫、妻」或「配偶」

(二)特定關係「認定時點」

當受益人之認定係連接到特定身分關係上時,因人與人間的關係可能會因時間而改變,可能離異後再婚,可能多了幾個子嗣,不同時期具備「特定身分關係上」的人可能不一樣。

例如:被保險人甲於簽訂身故保險契約時,指定受益人為「配偶」,其簽約時之配偶為A,嗣後被保險人甲與A離婚後,另與B結婚,被保險人甲身故後,保險公司應向誰理賠?

1. 以「訂約時」作為認定時點

此說係以保險§52為依據,事後為契約解釋時,即應於訂約時循要保人所指定的特定關係,確認該受益人為何人。於上述例子,如果依此見解,將由前妻A獲得保險金。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本件被保險人向OO保險公司投保OO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

司法院第一廳74 年2 月14 日(74) 廳民一字第0104 號:「法律問題:某甲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人壽保險契約,並指定受益人為「妻」(未書寫其妻名),與其妻離婚,甲未再娶,則某甲死亡時,其已離婚之妻能否以受益人之身分向人壽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

2. 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為認定時點

此說認為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符合特定身分關係的人,認定為受益人,較符合當事人之真意。於上述例子,如果依此見解,將由現任配偶B獲得保險金。

3. 以「被保險人真正的意思」為認定

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在保險契約僅約定或指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身分關係時,則在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而死亡,決定保險金之歸屬時,除須就保險契約之文字為文義解釋外,更應探究被保險人之真意。」

二、如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會造成以下問題

首先,我們要瞭解的是,保險受益人是指於被保人生事故後,保險公司依造保險契約,給付理賠的對象,於我國實務上,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如下:

(一)誰可以領保險金?

你可能會想:「這不簡單?就是法定繼承人來領啊?」沒錯,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如此,但如果「繼承人比起被保險人先過世」就會有點複雜。

  • 一般的情況是這樣:被保險人甲有三個子女A、B、C,某天甲身故,就由A、B、C來領保險金
  • 繼承人先過世的情況是這樣:在被保險人甲身故以前,A就過世了,這時候是只有B、C領嗎?如果A也有子女,子女能夠去領嗎?
  • 有些人會覺得,以「簽約當下」來看,繼承人就是A、B、C,既然A過世了,當然就是給另外兩個受益人來分就好;

    有些人會覺得,以「事故當下」來看,法定繼承人除了B、C,還有A的子女,因此要由B、C和A的子女來分。

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已與妻離婚,則其妻之身分不存在,該保險金應屬某甲之遺產·
乙說:某甲之妻於離婚前既被指定為受益人其受益權來自保險契約之指定,並非來自婚姻關係某甲已離婚之妻其保單之受益權仍為有效,況某甲未將受益人變更,則某甲已離婚之妻仍可依受益人之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

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一研究意見:人壽保險契約原則上載明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應記載定受益人之方法,保險法第一百零八第二款定有明文,題示情形,某甲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訂立死為保險事故人壽保險約,並指定受益人為「妻」,雖未書寫其妻姓名,其妻仍為該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人。又妻之受益權,源自保險契約之指定,並非來自婚姻關係,除非要保人甲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一第一項以契約或遺囑另行更受益人外,其妻之受權,已告確定,縱保險事故發生時,甲與其妻已離婚,甲未再婚,甲已離婚之妻仍可依受人之身分,向保险公司請求保险金之給付,研討意見,應以乙說為當。

(二)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怎麼分?

多數人會以為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時,是根據《民法第1144條》來分配。

民法1144條規定: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 ( 例:子女 ) 平分遺產,若沒有子女,則配偶拿一半遺產,父母拿一半遺產。

若沒有父母,則配偶拿一半遺產,兄弟姊妹拿一半遺產。

若沒有兄弟姊妹,則配偶拿三分之二,祖父母均分三分之一遺產。

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僅僅是為了確定誰具有權利領取保險金,並非表示需依照民法繼承的比例分配保險金。例如: 被保險人甲訂立身故保險契約,保險金300萬元,被保險人甲死亡時,有法定繼承人配偶及甲的父母共三人,此時,

應由配偶及甲的父母平均分配,各分得100萬元即可。並非依按照民法1144條,配偶一半,父母一半。

如此分配方式不一樣,可能造成家人對簿公堂,本應該讓家人安心過活的身故保險金,卻成引發家人衝突的導火線。

三、結論

如果受益人僅填寫「法定繼承人」,可能會造成判斷「何時的法定繼承人?」以及「身故保險金怎麼分配?」兩項爭議。

下次要買壽險的時候,為了避免受益人為了怎麼分配保險金而對簿公堂,別忘了在填寫受益人的時候多想兩秒鐘,請不要貪一時方便寫法定繼承人,寫下名字才能確保權利;如果你是想把保險金當作遺產來分,再填法定繼承人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