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財產後可否反悔?

贈與財產後反悔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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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一)母親將名下房產給獨子,兒子宣稱以後必定與母親同住照顧其生活,並每月給母親五千元生活費,然兒子結婚後搬出家裡並對其不聞不問,也未支付每月生活費,母親後悔想將房產取回。
(二)舅舅贈送汽車並過戶給姪女,後雙方失和對簿公堂,舅舅想將車子取回。

二、說明

(一)贈與財產後反悔了想撤銷其贈與,必須要看該贈與行為進行的階段是已經贈送還是還未送出

  1.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 如果是贈與錢財物品,在錢財物品還未交付到受贈人手上時,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隨時撤銷贈與。如果是贈與不動產,則贈與人必須在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前,始可撤銷贈與。
  3. 另外要特別注意,有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該情形是無法撤銷贈與的

(二)如果已經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時,則視該贈與有無附帶條件而依情形行使撤銷權

  1. 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 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三)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

  1. 民法第 416 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2. 該項撤銷權應注意第2項之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有一年消滅時效之限制。
  3. 民法第 419 條之規定「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