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小孩的探視權被侵害了該怎麼辦?

探視小孩的探視權被侵害了該怎麼辦示意圖

夫妻離婚後,雙方將如何與小孩相處變得十分重要,所以什麼是探視權?與監護權有什麼不同?探視權之內容、範圍及該如何行使?

「如對方阻止我接觸小孩,我該如何處理?」將在這篇文章將與您詳細說明。

一、什麼是探視權? 與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會面交往的權利,此即為俗稱的「探視權」。探視權乃基於親子關係(親權)所衍生之自然權利,是不容被任意剝奪的,其不僅僅是父母本身之權利,也是為未成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的權利。(民法第1055條第5項)

監護權是指對於子女身體之照護(包括住居所之指定、子女之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及財產上之照護(包括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上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之權利行使而言。

二、探視權之內容、範圍及該如何約定?

關於探視權之內容,常見有下列約定:

(一)探視時間:

關於時間的記載,應具體明確,例如「過夜」二字就常發生爭議,故通常建議約定為「每月第0000 週上午00 時起至星期日下午00時止,相對人得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同宿及過夜。」

(二)探視地點:

約定接送孩子或見面的地方,如雙方擔憂交付子女時會有所爭議,建議可約定在公共場所,例如麥當勞。

(三)探視方式:

常見如可為見面、通信、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或同宿。

(四)特殊節日:

如學校寒暑假期間、農曆過年期間、父親節、母親節等特殊節日,以及孩子臨時受傷生病等例行時間之外的情況,皆須事先在探視協議中約定好,以免產生爭議。

三、如何約定探視協議?

關於如何約定探視協議,實務上可先由夫妻雙方自協商,如不成再由法院酌定之。

(一)自行協議:

如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可自行將探視的時間、方式、地點、頻率等等,明確的寫在離婚協議書上,探視權之內容可以包括過夜在內。但須注意的是,離異的雙方必須有正確的認知,探視權是為了子女利益而設,請不要剝奪子女享有父母親的愛。

(二)法院裁定:

如夫妻雙方對於子女探視權之行使無法達成共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會委託社工人員進行訪視、並參考相關調查人員提交的意見報告書來進行考量,最後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來進行安排。

四、如對方阻止我接觸小孩,我該如何處理?

既然雙方或法院明確的定了一方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地點等。雙方就有遵守的義務,當有一方未履行(妨礙一方行使探視權)時,可為下列行為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履行勸告

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探視的履行狀況,並且由法院來勸告對方如約履行探視協議內容。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規定: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二)強制執行

有探視權的一方向他方為履行勸告後,他方仍置之不理,此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129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了可以請法院要求對方將孩子交付外,惡意阻止或妨礙行使「探視權」之一方,還有可能被處罰3萬至30萬元的怠金。

(三)聲請改定監護權

如果擁有監護權之一方惡意阻止或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此行為確實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有不良影響,可以考慮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人。

民法第1055條第3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