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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四步驟
我想跟另一半談離婚協議,應該如何開始?
●第一步
拿出離婚協議書向對方表示要離婚,讓對方知道你不是在開玩笑,而是認真考慮這段婚姻是否要繼續經營下去。
●第二步
用來釐清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與想法,如何能夠好聚好散。
●第三步
針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夫妻剩餘財產等做詳細約定。
●第四步
離婚協議書內容只要雙方都同意、親自簽名,並請兩位證人簽名,之後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順利恢復單身生活。
一般書局買的或戶政事務所拿的離婚協議書,通常內容較為簡單,以至於可能會有許多問題都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到,這可能衍生種種法律問題。
因此離婚律師接著要帶你了解,哪些內容是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一、清楚表明雙方「離婚意願」
簡單敘述雙方決定離婚的原因,並清楚表明雙方決定離婚、或同意離婚。
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主要約定小孩的監護權歸誰,通常一般可以約定為「雙方共同監護,並選擇一位擔任主要照顧者」或「一方單獨監護」。
實務上,有時法院會判雙方共同監護,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一些重大事項(例如:重大醫療行為、出國、移民等)需雙方共同決定,其他一些日常生活事項,則由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單獨決定即可。雖然共同監護可以兼顧到感情與務實層面,但還是要視個案情況而定,畢竟也不是每對夫妻的狀況都適合如此。
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父母對子女的養育責任並不會因雙方離婚而消失,因此沒有監護權或非主要照顧者一方,仍須支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雙方可以約定一個給付金額,約定每個月幾號支付(例如:每季、每年或其他特殊約定皆可以),支付方式通常是匯款至銀行帳戶,也方便未來如果其中一方有拖欠扶養費不給的情形,可以方便舉證。
而子女扶養費支付的終期,實務上一般會約定至子女成年為止,但只要雙方同意,亦可註明至大學畢業等皆可。
至於扶養費數額,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月消費支出」(例如,台中110年為24775元),並審酌雙方經濟能力以及收入狀況比例分攤,當然這都只是參考,雙方都可以出於契約自由自行協議。
四、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探視權行使
決定好誰擔任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之後,就要約定另一方探視小孩的時間,這部分建議不要寫「隨時可探視」,內容越詳細越好,包括見面地點、時間多久、探視頻率、是否過夜、接送方式等,並且要考量休假、國定假日、過年、運動會、寒暑假等,否則將來很容易有爭議。
五、贍養費
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離婚後如何分配夫妻婚後財產
七、誰可以當離婚證人:避免離婚無效
由於法律規定,協議離婚除了書面之外,還必須要有兩個證人見證雙方離婚之意思。離婚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才能避免將來出現離婚無效的狀況:
(一)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也就是必須年滿20歲。
*請注意: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二) 具有健全智識之人。
兩位離婚證人必須在場,或是親自聽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之意願,也就是離婚證人「親自看見或聽見」夫妻雙方真的想要離婚時,必須是夫、妻、離婚證人都在場的時候。
離婚協議書上,也必須有兩位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並雙方及見證人都簽名蓋章完畢後,再拿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律師小叮嚀:建議可尋找有公信力,以及了解法律程序的離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