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

離婚訴訟中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示意圖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以下為法定離婚事由:

凡是有符合這下列10種事由其中之一者,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離婚方式與離婚流程

序號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一、何謂重婚?

指有配偶者不得再結婚,且一人也不得同時與兩人以上的人有婚姻關係,縱然已與前任談妥離婚事宜,尚未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即與另一人結婚也包含在內。在刑法第237條中就有重婚罪之規定。

二、什麼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所謂「合意性交」乃指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在沒任何強迫狀況下合意的性行為。

受害者配可以依照民法上侵害配偶權之規定向配偶及外遇對象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第3項)

三、何謂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是指對配偶之一方施暴令其受有身體上、精神上不能忍受之痛苦,包含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嘲弄和辱罵,以致不堪繼續同居的意思。

例如:遭暴力毆打、言詞侮辱、對外不實指控毀損對方名聲等等。

另有關實務上肉體上的虐待,若非慣行毆打,應視受傷程度判斷,傷勢嚴重者構成離婚原因;關於精神上的虐待,則包括對他方為重大的侮辱。

  • 家庭暴力法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定義

因此,所謂家庭暴力不只是身體上的施暴,長期言語暴力使受害者感到精神方面的折磨也包含在內。

四、何謂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對配偶的直系親屬施暴(父母、祖父母以外,子女)
  • 配偶的直系親屬對自己施暴

有以上情況發生。導致兩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就能請求離婚。

五、何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本來就有義務要共同居住在一起,對配偶也有互相照顧的責任。

所謂惡意遺棄,須有故意拒絕同居的意思,並須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之義務。

如夫妻之一方故意將他方逐出家門或使他方離家後又拒絕他方回家,亦或長時間離家對家庭毫不照顧等,亦屬惡意遺棄。而惡意遺棄須在繼續狀態中,如果只是吵架暫時的離開家並不算是惡意遺棄他方,所謂在繼續狀態中究為多長時間並無標準,尚須法院依個案狀況判斷。

六、何謂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配偶想殺我!!!!

如配偶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對方都要殺害自己了,婚姻已生破綻,如果還和對方共同生活豈不危險。

七、有不治之惡疾

配偶得了被一般人所厭惡的疾病,通常來說是指身體機能、健康,生活上難以完成正常人所能做到的事情,而且具有傳染性,會影響到同居人的生活安全,且在當時的醫學上難以期待被治癒。

以下幫大家整理法院曾認定符合這個離婚條件的情況

(具體情況仍需要依情況狀況個案判斷)

◆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花柳病、愛滋病

◆不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精神病、癌症、不孕症、殘廢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婚後患有精神分裂症、躁鬱症等或因酒精、麻醉藥等所引起之中毒性精神病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等精神病,且須達重大不治,重大須達不堪繼續惟婚姻共同生活之程度,且須惟醫學上客觀的斷定不可能治癒之程度(須參考醫學鑑定)。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所謂「生死不明」,係指夫妻之一方於離家後,杳無音訊,既無從確知其生,亦無從確知其死之狀態而言。

夫妻之一方結婚後對家庭不負責,完全失去聯繫三年,也不知道對方是否還活著。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一)、配偶犯罪被判刑,除了故意犯罪以外,需經過法院判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定讞。

在一年內知道配偶在近五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

(二)但是依條規定請求離婚是有時效的。

依民法第1042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如已經知道超過一年,或距離判決確定已逾五年,就無法依本款請求。

若因配偶之故意犯罪(刑事案件)使自己對外感到羞愧、顏面盡失、嚴重影響夫妻間之婚姻關係。仍可依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貳、還有其他原因可以訴請離婚嗎?(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什麼是「難以維持婚姻者」?

通常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個案判斷,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法回復之希望」依客觀之標準觀察,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任何人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且依現行法規定「難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擔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指的是配偶離婚只有責任比較小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若是各佔50%的原因,則雙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請求,等向法院訴請離婚後,由法官去判斷這段婚姻關係當中是否存在「難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情況,而導致雙方沒辦法繼續維持婚姻,應該讓婚姻關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