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從婚前購買預售屋談起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的定義示意圖

辦理離婚,你一定會問:要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分配?本來一起負擔的不動產歸誰所有呢?很難的法律名詞: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是什麼?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分配?那些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讓知名台中法律事務所「盛惠」的楊惠雯律師告訴你!

婚前買的預售屋,在結婚之後才交屋,屬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延伸問題:小明在結婚前付了100萬元購買一間預售屋「愛的小屋」,買賣價金500萬元,一直到與阿花結婚後才交屋辦貸款,二人過了恩愛的兩年婚姻生活後,決定要協議離婚。
離婚時「愛的小屋」價值變為800萬元,還有300萬元的貸款還沒還完,如果小明跟阿花沒有其他婚後財產或負債,阿花可以對「愛的小屋」主張權利嗎?

一、首先要探討的是,什麼是婚後財產?什麼是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一般在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時,雙方財產關係稱為「法定財產制」,也就是離婚時,夫或妻結婚之前的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稱為婚前財產),但如果結婚後努力工作賺錢取得的財產(不包括因為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離婚還沒花掉的,再扣除各自婚後負債,如果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是可以平均分配的。

二、「愛的小屋」究竟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一)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愛的小屋」雖然是由小明在結婚前就已經購買,但是是購買預售屋,在法律上還沒有辦法透過登記變成不動產物權,所以從這個法條解釋出發,買受人取得不動產物權,是要在房屋建築完成後,辦理交屋(也就是辦理不動產登記)才算數!
(二)因此,「愛的小屋」是在小明結婚後交屋,即屬於婚後財產。【註:法定財產制下的婚後財產,並不包含繼承或無償取得,所以如果愛的小屋的錢是小明爸爸買送給小明的,就不能列入分配喔】

三、「愛的小屋」的價值,應該是要以購入價500萬還是離婚時的價值800萬呢?

(一)依照民法第1030-4條規定,婚後財產的價值,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如果小明跟阿花是協議離婚,就是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日為準,如果是法院判決離婚,就是以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一天為準。
(二)因此,「愛的小屋」的價值是以離婚時的價值800萬為基準!

四、小明婚前就「愛的小屋」付了100萬元,是否可以從房屋價值800萬元扣掉?

(一)依民法第1030-2條規定,夫或妻其中一方,用婚前的財產清償婚後負債,除非已經補償回去,否則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該分別納入婚後負債。
(二)小明用婚前的100萬元,來清償婚後財產也就是「愛的小屋」的房價,就是屬於民法第1030-2條規定「用婚前的財產清償婚後負債」, 因此小明婚後剩餘財產=「婚後財產800萬元」–「納入婚後負債100萬元」-「貸款未清償之婚後負債300萬元」=400萬元

五、阿花到底可以跟小明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差額?阿花可以請求將房屋過戶一部份,還是只能請求現金呢?

(一)從上面的計算可以知道,小明的婚後剩餘財產總共是400萬元,阿花的婚後剩餘財產則是0元,則阿花可以請求小明給付剩餘財產差額為:(400萬元–0元)÷2=200萬元
(二)目前法院判決實務上,對於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大多是認定請求「金額」,也就是現金,所以阿花可以跟小明請求給付200萬元,但不能請求將房屋產權四分之一(200萬元/800萬元)過戶給阿花喔!

六、如果阿花結婚後根本沒有對家庭有任何貢獻,小明可以拒絕給付嗎?

民法第1030-1條規定,如果夫或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確實有無貢獻或協助,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的情形,則法院是可以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金額喔!當然,有無貢獻的認定,不單只是審酌金錢上的貢獻,還會審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是否有分居、及取得婚後財產的時間等綜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