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從小就沒有扶養我,我成年後可以拒絕照顧她嗎?——子女該如何免除不適格父母的扶養義務?

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

小胖出生六個月後,母親阿花就與父親阿壯離婚,由小胖的父親阿壯獨自承擔工作及照顧小胖的責任,母親離婚後即離開家,嗣後改嫁,從未關心小胖,亦無給付扶養費用。小胖今年已20歲,對母親完全沒記憶,怕將來阿花老了會反過來要求小胖扶養,小胖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母親免除扶養義務」嗎?該如何做才能順利免除扶養義務?離婚的扶養費議題

(一)民法規定特定親屬間有扶養義務,例如直系血親間、兄弟姊妹間、夫或妻之一方對他方同居之父母、夫妻之間、家長家屬間等等,當然,如果扶養義務人能力不足,連照顧自己都有問題時,法律上並不會太過苛責一定要扶養誰(也就是扶養義務人可以免除對其他扶養權利人的扶養義務),除了子女扶養父母,可不是說沒能力就可以不扶養,易言之,法律上對於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基本上是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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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而,如果父母根本未曾扶養子女,子女還要扶養父母,這對子女公平嗎?

二、如果父母根本未曾扶養子女,子女還要扶養父母嗎?

(一)依民法第1118-1條的規定,如果父母對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者有未盡扶養義務,子女是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的話,法院還可以免除全部的扶養義務。

(註)民法1118-1條規定:「Ⅰ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Ⅱ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在本案,小胖出生六個月後,母親阿花就與父親阿壯離婚,母親離婚後即離開家,從未關心小胖,亦無給付扶養費用,那麼小胖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的,至於到底要減輕還是免除,法院通常會判斷阿花是否「完全」沒有扶養照顧過小胖,如是,法院通常會認定小胖對母親也是不需要盡任何扶養義務,但如果法院雖認為小胖母親不是一個盡責的母親,但還是有「養過一陣子」、「多少扶養、照顧」小胖等等,那麼法院就會認為小胖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只能減輕,尚不能完全免除。

三、小胖該如何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法院又如何具體判斷,作為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的標準呢?

(一)【管轄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規定,子女如果要提起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必須要向受扶養權利人也就是要免除的父或母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起。
(二)【提出證據】免除扶養義務聲請中,常以傳訊相關證人等方式,來釐清子女的成長過程,小胖可以提出自己和父親之歷年存摺明細、歷年支出,並可請親人證明阿花確實「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而阿花作為母親是否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有無探視、關心小胖,綜覽小胖成長經歷及生活等事實,去認定阿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重大屬實,進而免除小胖對阿花的扶養義務。詢問免除扶養義務聲請訊息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