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債權過期了嗎?淺談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示意圖

「法律不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相信這句話大家並不陌生,但究竟為何有此一說呢?法律上的權利,必須要「行使」才有辦法發揮效用,譬如某甲開車不甚撞傷小明,小明不想要或者沒有向某甲求償或主張權利,小明便無法得到任何賠償(在此撇除某甲發自內心悔悟自發性賠償的case),這個大家都可以理解,然而,小明並不是隨時想對某甲主張權利都可以,而是有一定期間限制,在這段期間內沒有求償,某甲是可以拒絕理賠的,這就是所謂的「消滅時效」,也稱為「請求權時效」。

二、債權的消滅時效一般都是多久?

債權的消滅時效分為二年、五年、十五年,1一般的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譬如契約請求權(EX: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等)。2而一年以下定期給付的債權(EX: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消滅時效較短,各期的時效只有5年。3最短的2年時效,譬如日常消費(EX:旅館住宿費、餐飲費、貨運費、動產租賃的租金(譬如租車)、商人及製造業等供應的商品(譬如到家樂福買牛奶),因為此等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的交易,若時效拖長了,除了有無窮無盡的訴訟,也容易因為時間久了舉證不易。4另一種消費則是對專業人士的消費(EX:醫師看診費、律師委任費、會計師、公證人公證費、技師、承攬人等之報酬),都是2年內要趕快行使權利喔!

三、某甲開車不甚撞傷小明,小明想要向某甲求償,應該在多久之內求償呢?

某甲開車不甚撞傷了小明,就是侵害了小明的身體權、健康權,如果小明的機車因此毀損,就是侵害了小明的所有權,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時效是2年。

四、消滅時效,要多久開始起算?

法律規定,消滅時效從「可行使時」起算,譬如某甲在110年1月1日開車撞了小明,小明從這一天就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那麼小明最晚就必須在111年12月31日向某甲求償。再舉一個例子,小花108年3月1日向大明借錢,約定還款日是110年5月5日,那麼就要從約定還款日開始起算(還款日之前大明還不能向小花請求返還),因此大明必須在125年5月4日24時前,對小花請求返還借款。

五、要做什麼行為,才能確保在時效內行使權利?(消滅時效中斷)

(一)法律上規定1請求、2承認、3起訴,有中斷時效的效果。

(二)舉例而言,小花對大明的借款債務,大明最晚要在125年5月4日對小花起訴,或至少要發一份存證信函給小花表達「請求」還錢的意思(小花最晚必須在125年5月4日收到存證信函喔!),二者都有中斷的效果,但是,發完存證信函則必須要在存證信函送達後半年內起訴,否則,仍然是當作沒有中斷!

(三)如果小花自己在125年5月4日前「承認」有這筆債務(期間有還利息也算是承認!),就可以達到中斷的效果。

(四)另外,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聲請強制執行等行為,效果都等同於起訴,也就是取得時效中斷。

(五)提醒一下,撤回起訴、支付命令聲請、調解、強制執行等,就會當作沒有上開行為過(當作你沒起訴!),原本中斷的效果就不見囉!

六、中斷時效後的法律效果

中斷時效後,時效就從新起算,承上一個例子,大明對小花起訴後,在判決確定時起,時效又從15年開始重新計算了,大明需要在15年內對小花聲請強制執行,如此一來,時效又可以從強制執行結束後(換發債權憑證),再從新起算15年。

七、常常聽人家說,「五年換發債證」,是什麼意思?

(一)再一次強調,強制執行有時效中斷的效果,所以取得確定判決或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原來的請求權時效時 15 年,就重新起算 15 年;原來的時效是 5 年,就重新起算 5 年,但如果原來的時效是 2 年呢?分兩種情形,有確定判決效力的,時效重新起算變為 5 年,如果沒有確定判決效力(譬如支付命令),那麼時效還是 2 年喔!

(二)因此,五年換發債權是指某一些短期時效的債權,譬如小明對某甲得侵權行為訴訟,就是在判決確定五年內(2 年延長 5 年)要聲請強制執行,並於五年內換發一次債權憑證,但如果是大明對小花的借款債權之本金,15 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就好啦!(但為了確保利息都能在時效內,一般都會 5 年換發一次債證。)

八、聲請本票裁定,有沒有中斷時效的效果?

(一)聲請本票裁定,他的效果在法律上即為「請求」,因此有中斷時效的效果,但「請求」必須要在半年內起訴中斷才有效力,這是剛剛講到的,本票裁定不需要起訴,則取得本票裁定後,就必須要在半年內聲請強制執行(中斷時效的效果等同於起訴),時效就會中斷並重新起算。

(二)承上,本票本身的時效有三年,如果在第一年就已經聲請本票裁定,那究竟要在2年內聲請強制執行,還是半年內呢?切記,取長的時間就對了,這樣的case只要在2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就行了。【反之,如果對剩下1個月就過期的本票聲請強制執行,那就是取得本票裁定後半年內聲請強制執行】

九、過了消滅時效,請求權會自動從這個世界上消失嗎?

不會喔!過了消滅時效,債權人的債權還是存在的(欠錢就是欠錢,不會變成沒有欠錢!),只是債務人有拒絕給付的權利,法律上稱為「時效抗辯」,講白話一點,你有請求的權利,我也有拒絕給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