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書、遺囑…… 等與死亡有關的話題,在過去常被視為禁忌,現在卻越來越多人鼓勵儘早預立遺囑。提早安排遺囑訂立可以說是對自己生命的負責,在意識清楚的年歲將屬於自己的遺產交代好,不但是給家人的保障,更讓自身生命不留遺憾。
王老先生因為罹患癌症、有感來日不多,而開始思考自己的身後事,因數名子女中只有大兒子在旁悉心照顧…… 王老先生想預立遺囑、將遺產都指定給大兒子繼承,但又不諳遺囑相關法律,於是想請律師協助代筆撰寫遺囑並見證,是否可行呢?
內容目錄
為什麼要訂遺囑?預立遺囑有哪些好處?
- 可以自行決定如何分配遺產,把資產留給你真正想要照顧的親人。
- 預立遺囑、交代身後事宜,可以有效避免後代子孫為了遺產而產生爭執。
- 遺囑人還在世時,財產依然還是屬於自己所有,不用擔心先過戶後、子女卻不孝的問題。
- 遺囑人隨時可以變更、調整遺囑的內容。
- 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過戶迅速。
- 即使遺囑內容侵害了某位繼承人的特留分,遺囑依然是有效力的。只是可能有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台灣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訂立方式
代筆遺囑要滿足這些法定要件才有效
- 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內容。
- 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指定3位以上見證人。
- 見證人之中,必須有一位同時兼為代筆人,負責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親筆書寫下來。
- 遺囑內容書寫記載完成之後,代筆人必須向遺囑人宣讀、講解代筆遺囑的內容,確保代筆遺囑記下的內容完全符合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 經過遺囑人認可代筆遺囑內容後,必須記明當天的年、月、日,以及代筆人的姓名,並且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知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4條 Tweet
導致代筆遺囑無效的常見原因
1. 遺囑人非以言語口述,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
如果事先撰擬遺囑的文字內容,由見證人唸讀,而遺囑人只有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並不是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都不能認定是遺囑人的口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2. 見證人不符法定資格
民法第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3.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見聞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2737 號民事判決)
4. 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家訴字第56號)
5. 見證人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
6. 遺囑人未指定見證人
7. 代筆人於書寫完代筆遺囑後,未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其內容,未經遺囑人認可
指定由律師代筆遺囑,確保遺產按照你的意願傳承
除了代筆遺囑之外,其他遺囑訂立方式的法定要件規範也都相當嚴謹,如果在訂立遺囑的流程中稍有不慎,都有可能導致煞費苦心的遺囑規劃流於無效。
所以我們通常會建議採用代筆遺囑,指定律師為代筆人兼見證人,由律師替您確保法律上應注意事項,包括協助檢視遺囑人想要分配的財產清單、確保分配內容沒有違法情事、應繼分與特留分的預估、提供稅務相關的法律知識等……以協助遺囑人更完善的規劃遺囑,確保當事人的遺產能夠按照本人的意願傳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