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流程這樣做,指定律師代筆與見證的好處多多

遺書、遺囑…… 等與死亡有關的話題,在過去常被視為禁忌,現在卻越來越多人鼓勵儘早預立遺囑。提早安排遺囑訂立可以說是對自己生命的負責,在意識清楚的年歲將屬於自己的遺產交代好,不但是給家人的保障,更讓自身生命不留遺憾。​

王老先生因為罹患癌症、有感來日不多,而開始思考自己的身後事,因數名子女中只有大兒子在旁悉心照顧…… 王老先生想預立遺囑、將遺產都指定給大兒子繼承,但又不諳遺囑相關法律,於是想請律師協助代筆撰寫遺囑並見證,是否可行呢?

台灣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訂立方式

遺囑的定義:遺囑人為了讓自己生前最後的意志 (主要是以處置遺產或事務為目的),在過世後能夠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而紀錄下來的書面或錄音內容。

因為遺囑人過世之後,我們就難以核實遺囑的內容是不是真的是遺囑人本人的意志,而且遺囑內容大多都是屬於重要事項,通常與遺囑人的財產分配息息相關,利害關係人之間也經常因此發生糾紛。

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意,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台灣民法1189條規定,遺囑應該要以下列方式之一訂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唯有符合上述五種法定方式的遺囑,才能真正產生遺囑的效力。

代筆遺囑要滿足這些法定要件才有效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知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導致代筆遺囑無效的常見原因

1. 遺囑人非以言語口述,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
如果事先撰擬遺囑的文字內容,由見證人唸讀,而遺囑人只有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並不是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都不能認定是遺囑人的口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2. 見證人不符法定資格
民法第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3.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見聞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2737 號民事判決)

4. 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家訴字第56號)

5. 見證人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

6. 遺囑人未指定見證人

7. 代筆人於書寫完代筆遺囑後,未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其內容,未經遺囑人認可

指定由律師代筆遺囑,確保遺產按照你的意願傳承

除了代筆遺囑之外,其他遺囑訂立方式的法定要件規範也都相當嚴謹,如果在訂立遺囑的流程中稍有不慎,都有可能導致煞費苦心的遺囑規劃流於無效。

所以我們通常會建議採用代筆遺囑,指定律師為代筆人兼見證人,由律師替您確保法律上應注意事項,包括協助檢視遺囑人想要分配的財產清單、確保分配內容沒有違法情事、應繼分與特留分的預估、提供稅務相關的法律知識等……以協助遺囑人更完善的規劃遺囑,確保當事人的遺產能夠按照本人的意願傳承下去。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