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台中離婚律師教你贍養費如何計算

離婚贍養費計算示意圖

「律師,我也可以請求贍養費嗎?」當事人在問起離婚的時候,不免會提起這個問題。

大家都經常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明星、名媛夫妻離婚,其中一方拿到『巨額贍養費』。不過電視新聞中所稱的「贍養費」,真的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贍養費嗎?還是其實只是「婚後剩餘財產」請求權呢?跟扶養費有什麼不一樣嗎?

讓台中離婚律師帶你認識贍養費定義、贍養費如何請求,以及可以請求多少贍養費?

關於贍養費

贍養費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也就是法律明文規定;另一種則是「意定」,由雙方協議約定。首先,帶大家瞭解「法定」贍養費的相關法律規定。

  • 民法第1057條中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也提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由以上兩項條文我們可以知道,如果要獲得法定贍養費,需要同時滿足三項條件:

  1. 在婚姻關係中沒有過失。
  2. 離婚的方式必須經由法院的判決
  3. 離婚之後會導致生活陷於困難。

簡單來說,法定贍養費其實有點像救濟金的概念。主要目的是為了補貼生活費,用來幫助沒財產、沒工作、頓失經濟依靠的其中一方,在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不至於陷入經濟困難或無法獨自生活。因此,只要還有工作能力養活自己,就不算是生活陷於困難。

關於婚後剩餘財產請求權

而根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夫妻剩餘財產」是指雙方從結婚後到離婚時,這段期間所累積的資產(需扣除繼承、無償……等非勞力所得),並且離婚時還在(已經花掉的資產就不算啦),再扣除婚後負債之後,剩下的資產就是「夫妻剩餘財產」,最後由雙方去平分。

所以贍養費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完全不一樣的性質及要件,法定贍養費的要件相對嚴苛許多。我們在電視上經常看到的離婚分財產,如果不是約定好的贍養費(「意定」贍養費,下一段會再做解說),則通常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二、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嗎?要如何取得贍養費?

究竟離婚後是否一定要付對方贍養費?當然是不一定,因為贍養費並不是必須給付的項目,而是有其法定需要滿足的要件。

那麼有哪些情況可以取得贍養費呢?主要有兩種:

(1) 意定贍養費:

夫妻雙方兩願協議離婚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放棄或爭取贍養費,只要雙方協議好同意的金額與付款方式,並清楚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然是有其法律效力,而不需要探究其中一方是否有經濟陷入困境的問題,他方則必須依照契約履行贍養費給付。

(2) 法定贍養費:

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或贍養費約定無法達成共識,決定要走離婚訴訟,交由法官判決,那透過離婚訴訟請求贍養費,就會有以下這些條件限制:

  1. 贍養費請求人必須是其中一方「非自願」離婚而請求裁判離婚。
    如果提起離婚起訴後,雙方於訴訟中成立調解或和解離婚,就沒有本條的適用喔。

  2. 贍養費請求人在婚姻中無過失,不是造成這段婚姻走不下去的罪魁禍首。
    婚姻中的過失,舉例如:外遇、家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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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離婚後,經濟會陷入困難、無法生活。
    一方因為年齡、健康等各項因素而失去謀生能力,或因此難以就職,加上自身也沒有工作、財產,會因為離婚而陷入經濟上困境者。

  4. 被請求支付贍養費的人有能力負擔這個費用。
    如果被請求贍養費的那一方本身也過得清苦,離婚後也同樣會陷入經濟困難,法官會視狀況判決不用給付贍養費給請求者。

法定贍養費請求人必須符合上述4個條件,才能請求贍養費,算是非常嚴苛,因此不論是否為對方先提離婚,只要請求人有其中一項條件沒有吻合,對方就算不給付贍養費也都是合法的。

三、是否能請求對方按照「離婚前的生活費金額」給予贍養費?

請問律師:「如果原本在婚姻關係中,對方每月會固定給我新台幣50萬元做為生活費,離婚後假如也有符合法定贍養費的要件,一樣可以請求對方按照原本每月50萬元給予生活贍養費嗎?」

如果是意定贍養費,只要對方想給,基於契約自由當然是沒問題的,但是如果要讓法院判決,請法院許您一個貴婦生活,那麼收到判決書時可能就要讓您失望了。

關於贍養費的額度,法院裁判基本上和子女扶養費的酌定差距不遠,通常是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判斷標準,以臺中市為例,110年臺中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4775元,除此之外,仍會考量請求者、被請求者身分、經歷、經濟能力、健康狀況等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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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方不付贍養費,該怎麼辦?

(1) 意定贍養費

夫妻雙方兩願協議離婚時,若有約定給付贍養費,也有明確寫在離婚協議書上,那這個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事後反悔或刁難不願意履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後續待法院判決確定後,進行強制執行。

(2) 法定贍養費

若是經由法院裁判離婚後的贍養費支付,而對方卻不願履行,當事人可以拿當時離婚的「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以扣押對方名下財產(例如:房屋、土地、汽車、存款、薪水等財產),執行清償積欠的贍養費用。

五、請求對方履行支付贍養費有期限嗎?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以上條文,白話來說就是:每期贍養費的債權請求時效為五年。因此,假如對方沒有按照當初判決或約定給付贍養費,不論是私下協議或經過法院裁判,如果超過時間不行使的話,日後再向對方要求清償積欠的贍養費用時,對方是可以以此抗辯「往前追朔超過5年的部分」已經超過請求時效,而拒絕給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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