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遺產不要債!談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機

拋棄繼承示意圖

自從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將概括繼承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後,最常聽到有人詢問:「律師,全面限定繼承後,還需要跟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嗎?差別在哪?」、「如果沒有遺產,到底要辦理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雖然大家對於全面限定繼承安了不少的心,但究竟該怎麼做,才是對繼承人最大的保障呢?

今天盛惠台中律師團隊要為大家解析案例事實:大雄名下有一棟房子價值800萬,房屋貸款500萬,另外還有跟朋友借200萬,大雄過世後,配偶靜香是否可以繼承大雄的財產?

限定繼承跟拋棄繼承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不會因為繼承而消滅,也就是說,如果靜香選擇限定繼承,仍然可以取得房子,但同時也得繼承債務,背負房屋貸款,以及大雄向朋友借款的負債;而靜香如果選擇拋棄繼承,那麼不管是房子、房貸、負債就都會通通拋棄。

現行法律雖然已經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但是如果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俗稱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則必須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從「知悉得繼承之時 (*註)」起三個月內應辦理拋棄繼承。

先順位繼承人在3個月內拋棄繼承後,就變成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所以先順位繼承人,在拋棄繼承之後,必須要發存證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那麼後順位繼承人如果也選擇要拋棄繼承,則需要在收到存證信函後3個月內,再拋棄給第三順位繼承人。

到底要辦理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很簡單的原則,如果被繼承人的「負債」明確大於「遺產」,就不用考慮,拋棄繼承就對了。

除了這個情形以外,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可能大於負債,那麼不妨辦理限定繼承,好好清算一下,還是有機會拿回一部分財產。

全面限定繼承後,還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嗎?

而如果沒有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會發生什麼不利益的事情嗎?

先下結論:如果大雄的負債,「確定」只有銀行的500萬及胖虎的200萬,那不辦理是沒有關係的。但是如果「不確定」除了這兩筆債務以外,是否還有其他債務,請務必要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舉例來說,靜香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後,突然跑出小夫主張債權300萬,那麼法院就會幫銀行、胖虎、小夫按照比例分配清償額,由銀行取得房子價值800萬的5/10 (=400萬),胖虎取得2/10 (=160萬),小夫取得3/10 (=240萬)。

而如果小夫沒有在限定繼承的程序申報債權,法院就會把財產全部份配給銀行 (500萬) 及胖虎 (200萬),並讓靜香繼承剩下的100萬。如果等到多年後,小夫才突然跑出來向靜香要錢,那麼小夫就只能要取得分配之後所剩下的100萬。

 

但是有一個假設!

靜香如果沒有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因此小夫也不知道需要申報債權,靜香就直接還款銀行500萬、胖虎200萬...... 在這種狀況下,小夫如果原本在法院限定繼承的程序中可以分到240萬,此時卻只拿到100萬,那麼,不足的部份140萬,小夫是可以請求靜香單負賠償責任的!

講解到這裡,你應該也察覺有點不太對勁,因為如果靜香沒有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那麼其實她也並沒有享有全面限定繼承的好處。

因此現行的全面限定繼承,其實並不是這麼全面。

 

本所所長楊惠雯家事律師,要再次提醒大家注意:除非你非常確定被繼承人並沒有留下任何遺產,或是非常確定債權人就是那幾位,否則還是要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對你才是最有保障的喔!

而如果你擔心在處理遺產、辦理繼承的過程中有任何疏漏,或是被繼承人可能有複雜的財務與債權關係,都建議您最好直接諮詢律師的協助,更可以確保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財務風險或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