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離職了,公司卻沒有給我資遣費怎麼辦?你該知道的勞工權益有這些

在辦公室裡有一名男子,因為遭到公司解僱,正在收拾自己的私人物品。

近年來受到新冠疫情影響,景氣亮起紅燈、多數公司業務也面臨緊縮,時常耳聞有人無端遭到裁員、解僱,只因公司說:「你明天不用再來了!」瞬間成為失業人口。勞工們面對這種非自願離職的情況,該如何確保自己的勞工權益呢?公司一定要付資遣費嗎?需要提早多久預告解僱呢?

本篇文章,律師將帶你瞭解:如果突然遭到公司裁員解僱,你應該要知道哪些事情。

首先你需要知道,假如公司老闆想要解僱你,也必須要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如果沒有依照勞基法規定而解僱你,就會構成違法解僱。

目前勞基法中規定的合法解僱有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是裁員解僱,第二種則是懲罰解僱

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實務上,老闆最常使用、爭議最大的即是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規定,並不是雇主說一句「你業績沒達到」或者「你不適合這份工作」之類的言語,就可以利用第5款規定解僱勞工,於法律實務上:

●判斷員工是否確實不能勝任工作,需要同時滿足主觀跟客觀要件

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勞工的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等等方面的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至於主觀要件,則是指勞工「能為而不為」也就是說「可以做而不願意願做」。

所以在判斷勞工主觀要件上是否有怠忽職守,以致於不能完成交辦的工作,或者是有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務」等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需要綜合判斷。另外,也需要考慮在雇主通知改善後,勞工是否拒絕改善、故意怠忽工作、故意違背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或是已直接告知雇主自己無法勝任工作等情形。

●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該怎麼辦呢?

如果雇主希望解僱員工,就必須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使公司解僱合法。

實務上,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發展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思是就算員工工作表現不佳,但雇主仍然應該先使用降職、調職、減薪……等各種較輕微的懲處手段,並且應該要給予一定的改善期間;如果員工在期限內依然無法改善,就可以予以解僱。

換句話說,除了解僱之外,已經別無其他辦法可以改善該勞工令雇主傷腦筋的情況時,才可以予以解僱。因此,假設雇主在解僱員工前,沒有給予員工改善的機會,就有可能會違法喔。

二、懲罰解僱:不須需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

勞基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其中雇主最常使用,也是最有爭議的是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但問題在於,該條款所謂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並不是那麼容易構成。「業務績效或表現不佳」的情況是否構成第4款規定,在判斷時,會先檢視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是否有與之相對應的規定,例如約定業績、或績效應達到特定標準。

其次,必須要佐證勞工違反規定的嚴重程度已達「情節重大」,但怎樣算是「情節重大」呢?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標準。

也許有雇主會認為:「那我就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白規定哪些行為(包括積極行為及消極不作為)、哪些特定情況,或者達到何等程度屬於『情節重大』,這樣問題就解決了吧。」

然而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因為實務上認為,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屬於「強制規定」,它的目的同時兼具有保障勞工,以及限制雇主解僱的權限,除非是比勞基法更有利於勞工的約定或規定,否則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都不可以違反勞基法。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制定了比勞基法更寬鬆的解僱標準,再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勞工,就非常有可能會被認定是違法解僱。

除此之外,就算勞工確實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的情形發生,實務上依然有適用上面說明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 如雇主解僱不符合上述情況,即構成違法解雇,此時勞工可選擇:

●勞工有繼續工作意願

如雇主違法解僱,勞工依然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勞工可以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按月給付勞工原領之工資。此外,如果雇主有加班費未給或未足額發給、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等情形,亦可以請求雇主補足。

●勞工無繼續工作意願

如雇主違法解僱,勞工並沒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雙方的僱傭關係,並可以:

  1. 請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勞基法第14條第17條)。
  2. 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19條),以證明非自願離職,而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3. 請求補發未給或未足額發給之加班費。
  4. 如有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之情形,亦得向雇主請求。
  5. 勞工有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而其未休係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時,勞工得請求發給應休而未休之工資。
  6. 請求自雇主違法解僱起至其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止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