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遭裁定暫時保護令,抗告成功的機會大嗎?

暫時保護令抗告成功機率示意圖

暫時保護令的審理,是不需要開庭的。因此相對人知悉遭到裁定的時候,通常暫時保護令也已經核發。

然而,聲請人主張的家暴內容,相對人看到之後多半都會感到不服氣,又看到裁定書上最後寫到:若有不服,可於十日內提出抗告。

這個「暫時保護令」如果選擇抗告的話,會有翻盤的機會嗎?
如果不抗告,要如何平反聲請人恣意根據不實內容聲請的保護令呢?
 

台中家事女律師楊惠雯帶你詳細瞭解。

一、暫時保護令審理,只須讓法院相信聲請人主張之家暴情形「可能發生」即可

基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是不能錯漏任何一個「可能」被家暴的事件。

所以在暫時保護令的核發上,其所要求證明家庭暴力事實之證據,不以經嚴格證明為必要,僅須聲請人「釋明」有正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害人有受加害人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法院即能夠核發一定內容之暫時保護令,以達迅速、即時,防堵可能被家暴的情形繼續發生、保護被害人之目的。

 

那麼聲請人要如何「釋明」有正當理由,「可能」遭到家暴危險?

所謂「釋明」有正當理由,只要聲請人提供的資料,如錄音錄影、訊息文字、驗傷單、證人說法,有「一般可信的水準」,讓法院就主張的事實產生「薄弱的心證」,認為家暴事件就是「看起來像」、「有可能發生」,法院就會核發暫時保護令。

於實務上,通常只需要被害人講述家暴發生之經過,再搭配個驗傷單,就足夠了。

家暴被害人須講述家暴發生之經過,再搭配驗傷單,就足以聲請暫時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的抗告,爭執「家暴事件是否確實發生」是沒有用的

重點來了,許多抗告人會以「家暴事件確實沒有發生」,作為暫時保護令的抗告理由,然而這個理由,在暫時保護令的抗告程序是沒有意義的。

 

當相對人提出抗告後,法院會確認核發暫時保護令是否合理

法院審理的事項,不外乎前述「看起來像」、「有可能發生」家暴的證據,如果聲請人、被害人講述家暴發生之經過,也提供了基本的驗傷單、錄音錄影等,基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不能錯漏任何一個「可能」被家暴的事件,該合議庭就「不會」駁回該暫時保護令

至於抗告人主張「家暴事件確實沒有發生」一事,並不是暫時保護令抗告程序所審理之範圍,也就是說,法院「不會實質審查」聲請人提供的資料真偽、也不會聽抗告人的主張,如果依聲請人提出的事證,已達到「釋明」程度,法院多半會駁回抗告。

只要疑似有家暴的可能,合議庭就「不會」駁回暫時保護令!此階段抗告成功機率甚微。

三、請注意:抗告期間並不會影響暫時保護令的效力

除非聲請人主張家暴的經過前後反覆、說法不一,或者無法具體說明被家暴的經歷與細節,法院從形式審查來看,也認定不應該核發保護令,才有抗告翻盤的可能。

因此建議讓該暫時保護令趕快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因為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後,暫時保護令才會正式失其效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

 

若相對人進行抗告,可能白白延長暫時保護令的時效

相反的,若相對人此時進行抗告,抗告程序本身的時間耗損,依照律師的經驗,會白白增加暫時保護令的期間少則兩個月、多則半年!

也就是說,相對人若真覺得自己冤枉、然後提起抗告,在暫時保護令駁回機率甚微前提下,等於自己間接讓暫時保護令影響自己的時間,多出了數個月!

四、保護令真正的關鍵功防在於「通常保護令的審理」

綜合以上,保護令真正的關鍵功防其實在於「通常保護令的審理」。於該程序法院才會「實質審查」聲請人的主張及提供的資料真偽,以較嚴謹程序判斷家暴事件是否確實曾發生過、是否有持續遭受家暴危險之可能等通常保護令之要件。

因此收到暫時保護令不要慌,準備好抗辯的證據在通常保護令一一向法官敘明,一但法院駁回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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