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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的性騷擾定義是什麼?
法律上的性騷擾,舉凡一切不受歡迎的,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言行、舉止、眼光,讓人感覺到被冒犯、侮辱或不舒服、不自在,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法律上,雇主有確保受僱者身心健康,並且免於職場恐懼的義務,其中就包含了職場性騷擾防治的相關工作。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職場性騷擾定義,為以下兩種情形之一者: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雇主、同事、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常見的性騷擾行為型態
1.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2.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3.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4.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5. 展示具有性含意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通常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三、遇到職場性騷擾,該如何處理?
如不幸於職場中遭遇性騷擾,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遏止對方的行為,表達自己的不舒服感。
這麼做的原因有兩點,第一點是因為性騷擾要成立,必須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的事」,如此即可避免加害者事後都辯稱對方同意。
第二個原因是,性騷擾案件最大的問題都是在於證據取得不易,最大的證據通常只有被害人的指述,所以在公共場合,能直接制止並表達被冒犯是非常重要的,如此一來假使事件發生時所在的地點沒有監視畫面能夠佐證,可能也有證人可以幫忙作證。
而如果性騷擾的行為是透過手機電腦的通訊軟體傳送,相關的紀錄皆可截圖保存。除此之外,錄音、錄影也是有利的證據媒介,必要時,也可請警察協助取得監視錄影的畫面。
關於職場性騷擾的申訴/告訴重點提示
(一) 針對行為人
(二) 針對雇主
- 一般勞工:向勞務提供地之勞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四、對於性騷擾的行為人,有什麼處罰?
● 刑事責任
倘性騷擾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毀謗罪,或者《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等,加害人即面臨刑事責任。
● 行政責任
對於性騷擾者,主管機關會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如果是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權勢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民事責任
被害人可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及請求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
職場性騷擾有大約一半會伴隨著職權騷擾,權力、地位爭奪或壓迫等複雜關係,面對加害者是自己的同事、主管,甚至是老闆,許多受害者可能會因為恐懼、自責、羞恥感而選擇沉默。
不論男性或女性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若是遇上職場性騷擾,千萬記得不要為了保住工作飯碗而默默忍耐,更要知道壞事的發生並不是你的錯,如果能夠盡早尋求專業單位或是律師的協助,就能更早協助你脫離深淵。
若你或你身邊的朋友,遇上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聯繫本律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