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法律名詞白話文(上)台中律師告訴你什麼是扶養費、監護權、親權、探視權

台中律師告訴你什麼是扶養費、監護權、親權、探視權

當一段婚姻走向終點,兩個人決心離婚、各自生活,小孩的扶養費及監護權,便成為雙方必須要重視的問題之一。當我們面對這樣的狀況時,該如何分配扶養費、孩子的親權歸屬又會如何判決呢?

在本篇文章中,律師將會以最白話的方式說明「家事案件」的法律名詞,包含什麼是扶養費、監護權、親權及探視權,而這些權利又該如何行使,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及孩子的權益。

所謂扶養費就是養育孩子費用,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被「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因此,不論父母任何一方是否為行使親權人之一方(意指不管有沒有監護權),都不能免除其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因此有監護權的一方,或是共同監護時,擔任主要照顧者的這一方,皆可以向對方要求支付孩子的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

民法第 1084 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及 民法第 1116-2 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一)扶養費金額怎麼計算?

在目前的實務上,法院對扶養費的計算方式,多數還是將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各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每人、每月的平均消費性支出,作為判斷的基準;除此之外,法院亦會審酌雙方經濟能力、是否有其他收入或開銷,來增減判決數額。

至於夫妻之間該如何分攤子女扶養費,原則是依雙方收入狀況做比例分攤(比如小明月薪 6 萬元,小美月薪 3 萬元,則法官審酌負擔子女扶養費之比例可能為 2 1。)

民法第 1119 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二、什麼是監護權?親權?

坊間俗稱的「監護權」,在法律上則是被稱作「親權」,指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

因爲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所以在未成年子女心智成長階段,為保障子女身心健全發展,需要由父母雙方以孩子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來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三、監護權的行使內容有哪些?

監護權親權)行使的相關內容,規範在民法各條文中,內容如下:

  1. 住所指定權(民法第 1060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孩子與擁有監護權之一方同住。

  2. 保護及教養權(民法第 1084 條第2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擁有監護權一方必須承擔起孩子主要保護、管教、養育的責任。

  3. 合理管教權(民法第 1085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因此,擁有監護權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責任。

  4. 子女財產管理權(民法第 1088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例如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擁有監護權一方有管理、使用、收益權,但須為有利子女之處分。

  5. 子女行為決定權(民法第 1086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倘若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四、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

當父母雙方離婚,或未同居達 6 個月以上,而未成年子女僅由其中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

(一)會面交往的重要性

為保障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联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

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當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無法共同生活時,會面交往得以滿足父母子女雙方之間的情感需求,並有助父母了解子女之近況,更有監督行使親權人之效用;因此沒有得到監護權(親權)的一方,或是共同監護但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與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二)對方不讓我看孩子,我可以怎麼保障探視權?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對方拒絕或阻礙時,可以向對方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請求探視子女。

經法院裁判書或作成調解筆錄後,若對方仍然不願意遵守法院訂下的規則,給予有探視權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可以藉由調解筆錄或裁判書作為執行名義;然而交付子女之執行畢竟與一般財產之執行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法院會考量未成年子女幾個因素,並以子女最佳利益之方式進行。

        1. 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2. 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3. 執行之急迫性。
        4. 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5. 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之影響。

如果須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時,會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監護權人之一方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等機關協助,且盡量採勸導等平和手段,尤應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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