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面臨離婚這項難題時,通常雙方感情已處於緊張及破裂的狀態,而離婚所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經常引發雙方爭執和衝突,故而,離婚前要先談好離婚的條件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雙方如果可以達成離婚共識就能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但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內容目錄
一、協議離婚的定義是什麼?離婚程序又有哪些?
二、擬定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1. 確認雙方之「離婚意願」。
2.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約定小孩的監護權歸誰,通常一般可以約定為「雙方共同監護,並選擇一位擔任主要照顧者」或「一方單獨監護」。
3.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
沒有監護權或非主要照顧者一方,須支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雙方可以約定一個給付金額,約定每個月幾號支付(例如:每季、每年或其他特殊約定皆可以),支付方式通常是匯款至銀行帳戶,也方便未來如果其中一方有拖欠扶養費不給的情形,可以方便舉證。
4.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探視權行使
決定好誰擔任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之後,就要約定另一方探視小孩的時間,這部分建議不要寫「隨時可探視」,內容越詳細越好,包括見面地點、時間多久、探視頻率、是否過夜、接送方式等,並且要考量休假、國定假日、過年、運動會、寒暑假等,否則將來很容易有爭議。
5. 贍養費
夫妻雙方兩願協議離婚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放棄或爭取贍養費,只要雙方協議好同意的金額與付款方式,並清楚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然是有其法律效力,而不需要探究其中一方是否有經濟陷入困境的問題,他方則必須依照契約履行贍養費給付。
6.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之後,除非婚前有特別約定其他「夫妻財產制度」,否則在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就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向對方要求分配婚後剩餘財產;如雙方不打算進行分配、或另外做一些分配後,亦可以註明「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避免將來離婚之後,其中一方又以其分配財產不足,而再來主張夫妻剩餘分配請求權,要求另外一方分配財產。
如果雙方財產種類較複雜(例如不動產、股票、保險等),建議還是找律師協助處理會比較有保障,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徒增困擾,最後還要上法院打官司。
三、辦離婚要帶那些東西?
1. 離婚協議書〈一式 3 份,雙方各執 1 份,1 份會由戶政事務所留存〉
※ 3 份協議書須由離婚人及 2 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 雙方身分證正本
※ 如要更換身分證上方照片,需攜帶 2 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 2 吋的彩色大頭照 1 張。
3. 雙方戶口名簿正本
4. 雙方印章或簽名
5. 金錢:更換戶口名簿、換發身分證規費。
備註:
1. 戶籍法第34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 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 50 元整。
3. 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 30 元整。
4.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自 102 年 11 月 11 日起實施。
5. 離婚同時欲辦理戶口遷徙者,請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6. 與大陸地區配偶協議離婚,除上述文件,需另攜帶「經由海基會驗證的離婚公證書暨大陸離婚證」。
7. 與國外配偶協議離婚,除上述文件,需另攜帶「經由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的離婚證明文件正本暨中譯本」(中譯本可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國外判決被告有無到場或收受送達需翻譯出來)。
四、離婚證人有哪些條件?
1. 離婚協議書需要兩位證人親自簽名。
2. 證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3. 證人須確認夫妻的「離婚真意」及了解夫妻的「離婚意願」。
4. 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證人不需要一起陪同辦理登記手續。
備註:
根據民法第 12 條 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在法律上認定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看完以上文章,相信大家對協議離婚已有了更深的了解,但若是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共識時,還需請法院進行裁判,此時建議委任家事律師評估狀況並擬定策略、蒐集相關證據、撰寫書狀等,才能避免因對法律的不了解而喪失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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